苏州大学 / 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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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章程

(2009年12月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加强苏州大学(以下简称“苏大”)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促进产学研结合和合作办学,加快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办学新体制,增强苏大的办学活力,提高苏大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发挥苏大为社会发展服务的功能,特成立苏州大学董事会(以下简称“苏大董事会” ;英文名称: Soochow University Board,简称SUB)。
第二条  苏大董事会是苏大和各级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相互沟通、交流的平台,是董事单位及董事个人与苏大发展紧密、稳定合作关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对苏大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的智囊组织,是促进苏大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教育发展资金、支持苏大建设与发展的非行政性常设机构。
第三条  苏大董事会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一号苏州大学,邮政编码:215006。
 
第二章  苏大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苏大董事会由苏大和热心高等教育、关心和支持苏大发展的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以自愿方式发起成立。
自愿参加苏大董事会的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由苏大初审或征询意见后向苏大董事会推荐,经苏大董事会全体会议批准后即为苏大董事会董事。
第五条  经批准参加苏大董事会的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由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书面委派的其他人员担任苏大董事会董事,如需变更董事人选,应书面通知苏大董事会;经批准参加苏大董事会的社会各界人士,由其本人或由本人书面委托的其他人员担任苏大董事会董事。
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在苏大董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自愿参加苏大董事会的,由苏大初审或征询意见后向苏大常务董事会报备并提请下一次苏大董事会全体会议批准。
 
第三章  苏大董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苏大董事会全体会议是苏大董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苏大董事会全体会议一般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董事长,或由董事长委托常务副董事长临时召集。
苏大董事会全体会议的主要议题为:
1、选举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秘书长;
2、聘请荣誉董事长、荣誉董事;
3、审议并批准苏大董事会章程;
4、听取校长工作报告;
5、审议苏大董事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6、对苏大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建议和指导、监督;
7、审批新加入的董事;
8、其他需讨论的事项。
第七条  苏大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董事因故退出苏大董事会的,应书面通知秘书长。董事正式退出日期自秘书长确认收到董事书面通知后的即日起生效。
董事在任期内触犯党纪国法的,自动除名。
第八条  苏大董事会的职责:
1、促进苏大与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相互交流、沟通和合作,协助苏大引进、承接与经济、科技和社会服务有关的重大课题及项目;
2、对苏大的发展战略规划、教学科研、大型建设项目及其它重大改革举措进行建议、咨询和指导;
3、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董事单位的人才需求,提出苏大人才培养规划的建议,对苏大人才培养、招生、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进行指导;
4、帮助苏大筹措办学经费,介绍各种资助办学的捐款捐物;审定捐赠经费的投向,监督捐赠经费的使用;
5、指导、协调苏大与各董事单位之间的合作。
第九条  苏大董事会设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各一名,副董事长、常务董事各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秘书长人选由苏大或现任董事通过苏大提名,苏大董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期满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董事长主持苏大董事会的全面工作。常务副董事长主持苏大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并受董事长委托,负责召集苏大董事会全体会议,执行苏大董事会决议。
第十一条  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秘书长组成苏大常务董事会,负责苏大董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苏大董事会工作。
苏大常务董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苏大常务董事会会议可以邀请部分董事参加。
第十二条  经苏大常务董事会会议或苏大董事会全体会议同意,苏大董事会可以聘请荣誉董事长、荣誉董事。
第十三条  苏大董事会设秘书处作为苏大董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处理苏大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苏大董事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并向苏大常务董事会报备。
苏大董事会秘书处设在苏大发展办公室。
第四章  苏大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的权利:
1、根据本单位的需要,优先选择苏大优秀毕业生;
2、通过各种形式,与苏大联合办学,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服务;
3、对苏大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董事单位和个人将被载入苏大校史;由董事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建设的建筑物或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可按其要求进行冠名,也可建立永久性纪念物;
4、董事单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可根据需要参与由苏大承担的科学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双方协商共同分享;
5、董事使用苏大图书、网络等公共教学资源与校内职工享有同等权利;
6、连续担任苏大董事会三届及以上的董事,或对苏大及苏大董事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董事,可被聘为苏大终身董事(苏大在职人员除外)。
第十五条  董事的义务:
1、为苏大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资金、物质或其他方面的支持;
2、为苏大提供各种信息,促进学校与董事单位及社会的广泛接触和联系;
3、优先向苏大委托研究课题、科技开发及有偿培训等项目;设立专项奖学金、奖教金;支持苏大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校办产业;
4、为苏大教学、科研与社会实践活动等提供方便和支持,共建教学科研基地、科学实验场所和学生实习(实践)基地;
5、协助苏大落实各类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
6、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苏大各方面的成就,扩大苏大影响,提高苏大的国际声誉,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五章   苏州大学的职责
第十六条  积极为董事单位开展科技服务,优先转让科技成果,为董事单位的重大决策、受众调查、法律事务等提供咨询服务。根据董事单位的实际需要,共同申报研究课题,合作进行科研、科技开发;
第十七条  聘请符合条件的董事担任学校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研究员)、研究生导师;对董事直系二代子女报考苏大的,在政策范围内予以照顾录取,在苏大自主权限内给予优惠;对董事推荐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为董事来苏州公务提供交通、食宿等方面的方便;为海外董事回国考察、探亲、旅游等,提供方便和照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苏大董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授权苏大常务董事会负责解释。